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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情描述
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(应对气候变化处)实施依据
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):“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、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,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、节能登记表及其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、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,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,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
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必须包括节能验收内容。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,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。
责任事项
1、受理阶段责任: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;
2、审查阶段责任: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提出审查意见;
3、决定阶段责任:作出准予验收或者不予验收决定(不予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);
4、送达阶段责任:制作验收文件,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;
5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
追责情形
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,有下列情形的,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:
1、对符合条件的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;
2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验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验收决定的;
3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验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验收决定的;
4、违反法定程序验收的;
5、违规验收造成严重后果的;
6、办理验收、实施监督检查,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;
7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。